| 有“款”无官的民间自治 大山深处的民间社会 | | | | 2004-09-08 13:15:00
南风窗 | |
本刊记者 郭宇宽 发自贵州黎平 2004年4月笔者在贵州黔东南地区黎平县采访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时,县民委同志无意中提到,下去搞工作离不开当地寨老的支持,这一信息引起了笔者的极大兴趣。在岩洞镇,笔者展开了实地调查。该镇距黎平县城有一个多小时的山路,以侗族大歌而闻名。与很多中原地区不一样的是,这里不要说在村里就是在镇里都看不到什么穿制服戴大盖帽的人。可是经过笔者的亲身感受,那里确实可以用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来形容。经过对当地人士的广泛调研,并查阅大量历史文献,各种信息相互印证后,笔者才逐步了解到侗乡的自治传统和寨老制度的内涵和深意。
有“款”无官的民间自治传统
当地人的家园处于崇山峻岭之间,族居于沿河流两岸灌溉、耕作条件较好的地区,通常只有一条山路与外界相连。侗族的传统社会构建由家庭、房族、爪、村寨、小款、大款构成,其中“款”是侗族社会的核心组织,其形式有一些原始氏族公社和部落联盟的特征,“小款”联寨,“大款”联营,是村寨和村寨之间有民间自治和民间自卫功能的地缘性联盟组织。
最有特点的是款组织并没有演化为统治机构和官僚组织,更没有征收成为人民负担的常规税赋,连款的领袖“款首”也几乎没有任何特权,他们由各村寨推选,没有特殊的福利待遇,也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事地点,平时和普通村民一样在本寨参加劳动,只有遇到重大纠纷或者发生战争时才出面组织。他们没有世袭继承的权力和地位,完全靠自己的才华和品格赢得大家的信赖。在社科院学者邓敏文先生的专著里,侗乡被称作“没有国王的王国”。在传统侗民眼中,“耕田而食,凿井而饮,帝力于我何有哉”,没有建立常规国家机器的必要,当需要全体动员时,临时“做小款”或者“做大款”就可以了。
所以侗族社会在外人看来是组织松散的,“有父母,无君臣”,各寨之间“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寨内除了一些德长者也没有什么专门的管理者,但实际上却有极强的凝聚力和紧急社会动员能力。《柳州志》记载侗乡“每遇巨大事变,即以鸡毛炭火置信封之中,为传发之紧急信号。闻者不避风雨,星夜奔赴指定地,如期而集者常逾万人,莫敢或后”。这种虽然没有建立政权但是为了一项共同事业临时动员的效率是非常惊人的,大规模联款活动可以临时推举款首,发布款约,“十块木板箍成一个桶,九股棕绳拧成一股缆”,在歌颂勉王起义的侗歌《从前我们做大款》里介绍的款组织影响之广,“头在古州(今贵州榕江县),尾在柳州(今广西柳州)”。
没有警察的法制社会
在传统的侗乡,没有警察,没有地方长官,甚至在历史上连文字都没有(80年代初才开始推行侗文拼音方案),是如何排解矛盾和维持秩序的呢? 笔者了解到,侗乡虽然没有文字,但是确有自己的“法律”—“款约”,最初款组织经过民主商讨后盟约立法,会竖立一块高大坚实的石头(直到清末才有人把款约翻译成汉字,做成有字的款碑),并在石头前设讲款台,以示约法坚如磐石,不可朝令夕改,并有能说会道的款师在各村寨宣传款约,当地称为“讲款”。讲款语言活泼生动,情理交融,据说可以出现“老少登坛,日夜讲款;男女云集,喝彩之声不断”的热闹情景。
这种民间法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以至于出现问题,通常能自行解决,“不报官司”,以至于对于热衷于“送法下乡”者来说似乎成为了“王法”不入之地。据民国版《三江县志》记载,各寨“昔则各有规约,各族各守,渐演而联定规约,共同遵守。期间以汉人之联合,识者之参与,大都受当代法律之范围,不致有甚大之抵触。惟遇事必先依其条款求解决,不得已始报官司,即今多半尤然。”谚云“官有法律,民有私约”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款约的内容由各寨公议后由其亲属或者房族兄弟自觉执行,对于违背款约者,处罚方法有时是非常严厉的。
这些对妨害公共秩序者的处罚并不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而是出于社区成员对于共同契约的认可。就像萨维尼所说:“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而形成的。”对于侗乡这种内生的良好秩序,《靖州乡土志》里有这样的赞叹:“其款禁甚严,峒无偷盗,秉性朴直,皇古之良民也。”
今天在侗族村落里从很多方面都能感受到侗人传统中浓厚的社区精神。鼓楼是侗族社区的标志性建筑,有“先有鼓楼,后有侗寨”之说,侗歌中有这样的歌词,“侗家人在鼓楼,就像鱼儿在鱼窝里”。鼓楼传统上有两个最主要的功能,一是在没有通讯设施的年代,起到联络寨民,传播信息的作用。清人李宗访在《黔记》中描述,“用一木竿长数丈,空其中,以悬干顶,名长鼓。凡有不平之事,即登楼击之,各寨相闻,俱带长镖利刃,齐至楼下,听寨长判之,有事之家,备牛待之。如无事击鼓及有事击鼓不到者,罚牛一头,以充公用。”同时鼓楼还是侗寨民主议事的议会厅,《柳州志》中记载,“鼓楼,侗村必建此,已于前述居处详之矣。楼必悬鼓列座,即该村之会议场也。凡事关规约,及奉行政令,或有所兴举,皆鸣鼓集众会议于此。会议时,村中之成人皆有发言权。断时悉秉公意,依条款,鲜有把持操纵之弊。决议后,随赴汤蹈火,无敢违者。”这不由让笔者联想到本次政府创新奖评选中的大热门—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两者一为传统,一为“创新”,却大有异曲同工之妙,历史有时候真是爱和人开玩笑。
所以近代史上一些到此的汉族知识分子,一方面往往仍难于避免文化偏见将侗乡群众称作“峒蛮”,另一方面却不得不由衷感慨“民气之蓬勃,于此可见”。
经历文化断裂的考验
当然历代中央政府也都有过把行政组织延伸到侗族地区的尝试,史书记载的有唐朝设立的“羁縻州”,宋朝的“军民长官司”,明清以后的“土流并治”,及推行保甲团练制度,甚至出现过破坏民主传统的官款合一现象。据邓敏文先生介绍,上世纪20年代的黎平地区有一个款首叫石昌珠,其弟在广西任县长,家里养了十几个家丁,并强征税费。还有黎平三龙寨的汤秉洪既是国民党党员又是保长,一人独揽寨内事务。但即使这样,总体来看中央政权的势力始终只能到达一些交通便利的县城,款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作为传统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并成为其文化土壤的一部分,就像一片竹林,就算竹子被砍掉,只要地下成片的竹根还在,只要有合适的条件便可以在一夜之间萌发。地方自治和地方自卫的理念在侗乡是如同卢梭所言“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的真正的宪法。
直到解放以后,随着土地改革、一元化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推行,侗族地区也像我国其他地区一样,建立了党政合一的村级组织,在侗族地区有千年历史的款组织才真正遭到了彻底的打击,宣告结束。但由于那些款首和寨老们没有什么剥削行为,平时自耕自食,划成分怎么也不能跟剥削阶级联系在一起,所以并没有受到太大的迫害,但是再也不敢在公共事务中发挥原有的作用。破四旧中大量鼓楼也被拆毁。
历史终于翻过了这一页,当局已无力在集权的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承担相应的义务,于是希望重归乡村自治,意图让村庄这个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自足提供村庄秩序和公共服务,诸如社会治安的维护、纠纷的调解、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福利、教育村民成为“良民”等等。然而我国广大乡村地区传统的自治是长期制度演进和文化积淀的自然结果,当经历了整整一代人的“天翻地覆慨而慷”的颠覆性改造,就像一片被耗尽肥力的板结的土壤,在这土壤下面还有生命力的种子么?这些沉睡多年的种子还能破土而出么?黔东南黎平侗族地区的实践,给人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老年协会里的人民公仆
在强调“一元化领导”的年代,侗乡的自治传统和广大汉族地区一样遭受颠覆,尤其是跨地区的款组织,也许是因为构成对国家权力的威胁,所以难于恢复。但寨老这一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后便逐渐复苏。最初只是个人或者个别村寨的行为,逐步影响到其他村寨。最初他们不敢自称寨老,只能以老人协会的名义活动,可与其他地区福利性的老人协会相比,这里的老人协会对村寨的公共事务有很高的权威。在这一过程中当地政府的态度和做法非常值得借鉴。最初也有一些干部对此警惕,但他们逐步发现一个现象:有老人协会发挥作用的村寨,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于是有些地方比较开明的领导想到了利用这一组织。
比如在黎平岩洞镇,林业政策放开以后,山上的责任林和集体林被砍被盗的现象非常严重,公安部门几次派人下乡调查处理,均未能有效解决,当地政府于1984年利用老年协会,公布了乡规民约,召开了几次群众大会之后,盗砍林木之风很快被刹住。而传统的寨老组织也对外借助老人协会这一看来毫不起眼的名义得以复苏。当地在内部交流,总结经验时说:“顺水挖沟,因势利导;制定规约,利用寨老;小案不让出村,大案及时报告;各保一方平安,敞开大门睡觉。”
笔者在黎平侗乡见到寨老组织的运作已经非常制度化,他们一般是村寨中55岁以上有公信力的年长男性,通过不定期推选来产生,有协商民主的特点。而且推举过程中为了广泛的代表性也有自发的“选区”划分。在当地每一个宗族相对集中居住,被称作“爪”,每一爪有几十户到上百户不等,以岩洞镇岩洞村为例,共有10个爪,每个爪按照人口比例有若干个寨老名额,全村一共推选出55个寨老。在这55个寨老中又推举出4位相对而言威望更高者,大约相当于常委会委员,其中有一人被推举为“寨老主任”,对外则称“老年协会主任”,但他并没有超出其他人的权力,只是作为一个召集人发挥作用。
寨老不能兼任村干部一类的行政职务,以保持其独立性,主要是为了防止受行政干扰不能代表群众利益。笔者见到的大多数寨老都表示他们对于村干部的工作是比较支持配合的,笔者见到的村干部也持相同观点,但也有人表示如果遇到村干部和群众发生矛盾的时候,寨老的意见就非常重要了。
当地寨老在村中最主要的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在乡土农村里,纠纷往往非常具体,大到山林水土,婚丧嫁娶,小到天旱时放了邻家的田水,羊没拴好或者鸭子没看牢吃了人家的秧苗,如果不能妥善处理都会引发极大的矛盾。而这些非常具体的问题往往无法统统通过国家法来解决,成本也过于高昂。所以寨老们就承担起民间法官和调解员的作用,而且各村讨论产生的《乡规民约》也产生了有效的作用。比如有的村就规定谁养的鸭子在抽穗的季节进了别人的水田,水田的主人就有权把鸭子吃掉,养鸭子的人不得争论;还有的村规定年轻人说脏话侮辱女同志或者长辈,每次罚放一场电影(让犯错误者请电影队来给大家放电影一次)。这样的问题显然是国家法律所无法统一规定的,有了大家认同的规则,就可以化解很多矛盾。
一般的小纠纷爪里的寨老就可以解决,比如谁家孩子不孝,寨老就去规训,大一些的矛盾则要村里的寨老出面,甚至在鼓楼召开有村民参见的“寨老联席会议”。笔者听说一个案例是这样的,2002年有一个岩洞村外出打工的青年,背着妻子在外包了二奶,妻子是另一个村子的,家里亲族出面要讨说法,闹得不可开交几乎要械斗。于是两个村的寨老出面进行调解,最后商定由男方家赔偿女方家9000元,还由计生委出面扒了男方家一间厨房以示惩罚给女方家出气,最后双方都能够认可这一处理结果。而且由于村里都有种种亲缘关系,为了保证处理问题公道,如果矛盾涉及到寨老的直系亲属,还有回避制度,让其他寨老出面调解以避嫌疑。
寨老还有治安调查员的角色,一些小案子,比如如果某家鸡鸭经常被盗,寨老还会利用自己的经验和观察,进行破案。前不久岩洞村的寨老就侦破了一起偷鸡案,在鸡毛等确凿的证据面前,一时糊涂占小便宜者低头认错,杀了家里的猪,用竹签穿成“串串肉”,挨家挨户做检讨,赔礼道歉。
有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寨老也当仁不让地出面扮演代言人的角色与政府沟通。比如传统侗寨大量的都是木质结构住宅,一旦失火往往烧一片。当地政府号召在各村清理出防火线,这就要拆除村内一部分房屋,但由于补偿标准比较粗放,村干部根本推行不下去,于是请寨老们出面,他们通过细致的工作,挨家挨户摸清情况,最后的补偿方案让家家户户都觉得比较公道。
寨老的公信力在社区事务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比如建鼓楼、修公路这样的公益事业,搞募捐也要寨老出面才能顺利开展。更让人感动的是,这些寨老的热诚工作几乎完全是义务性质。寨老们白天和普通村民一样下地劳作,通常晚上便有人上家里来寻求帮助,主要是一些调解工作,如果寨老处事公道,让人满意,村民有时会请寨老吃饭,或者送两斤猪肉表示感谢,除此以外寨老没有专门的收入。
出于职业的警惕,笔者在向很多寨老和村民了解情况时,都问了一个同样的问题:会不会有的寨老利用自己的权威蜕变成为欺压村民的村霸?反馈的情况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主要首先在于寨老组织中没有官僚化的机制,寨老本身并没有特有的职权,像禹作敏或者电影里的“山杠爷”一样可以指挥民兵。如果哪个寨老私心太重,做事不公道,村民就不会去找他,完全可以找其他寨老。其次寨老群体的民主选拔机制和工作的义务性使得成为寨老者并不是为了金钱和权力而是确实比较有责任心的“热心好人”;再次寨老和村组织及当地政府之间也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岩洞村的现任寨老主任吴承安已经当了9年寨老,原先当过队长和大队保管员,为人忠厚很有威望。他说自己刚当寨老的头几年非常忙,一个月没几个晚上能在家吃安稳饭,找上门的事特别多,费了很多灯油。吴承安最得意的一件事是1996年的时候,村里的二组和三组由于历史上山林边界不清,卖木材生意引起了纠纷,起诉到州里都解决不了,矛盾非常尖锐,几次险些酿成恶性事件。后来寨老们商量利用唱侗戏的机会把两组的年轻后生请到一起,一开始彼此都不理睬,后来交往多了,逐渐开始交流,纠纷就慢慢化解了。他认为寨老这种独立而且义务的身份使得在处理问题时有一般干部不具备的优势。连当地的一些国家干部都对笔者说:“我们这里的寨老是真正的人民公仆!” | | 百灵编辑:文庆 | | | | 【发送给好友】 |
相关链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