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传云是野蛮执法的牺牲品 | | | | 2004-10-28 07:41:00 国际在线 | |
近日,衡阳市民政局已向省民政厅递交申请报告,要求将今年6月被残疾人罗贤汉烧死的原衡阳市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追认为烈士。但消息传开后,遭到当地许多群众的质疑(《中国青年报》10月25日)。
据报道说,邹传云是“依法办事”才“没收的罗贤汉的三轮摩托车”。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倒认为邹传云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罗贤汉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似有违法之嫌呢!据了解,从1998年起,衡阳市政府就根据中国残联、公安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取缔城市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罗贤汉由于无牌无照并且从事营运,属于被取缔的对象。那么,难道这种取缔就是“没收”吗?不管怎么说,罗贤汉无牌无照从事营运,确实是违了法。可是,罗贤汉违法在什么地方呢,他违法就在于“非法营运”,未经许可就去拉客,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黑摩的”。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当然应当制裁他,比如可以不让他拉客,可以罚他的款等等。但是,对于罗贤汉的财产——他的摩托车,那是人家合法取得的财产。而邹传云等人在执法时,却是采取的“没收”的方式,这充分表明他们在执法时丝毫没有物权观念,没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意识。他们根本就没有分清什么叫行为违法,什么叫财产违法。行为违法,他的财产并不违法。这样“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式执法的结果怎么可能会有好的效果呢!而且罗贤汉4辆摩托车被没收,其中有3辆都是邹传云带人给没收的,短短的9个月的时间内,罗贤汉的4辆摩托车被没收了,这就很难怪他觉得“无法活下去”了。
具体到邹传云的行为来说,如果“没收”不是衡阳市的取缔非法营运摩托三轮车的通知中的要求,那么其没收罗贤汉的摩托三轮车就是违法行政;如果“没收”就是通知的要求,那么通知显然就是一个“恶法”,那么邹传云事实上就成了这个“恶法”牺牲品。可是不管怎么说,邹传云对罗贤汉摩托三轮车的“没收”行为侵犯了罗贤汉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执法人员,追认其为烈士,让广大人民群众“景仰”,这于情于理说得过去吗?
其实,“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式执法活动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城管执法人员对占道经营的卖菜的农民往往没收人家的秤,或者是掀翻人家的摊子等等。好在有消息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致希望《物权法》能尽快出台。从“副区长被烧死”事件来看,《物权法》的早日出台,对规范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制止执法过程的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其意义同样深远。
邹传云因为在执法活动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被他人报复烧死了,这个事件虽然偶然,但是如果我们的政府真的能从邹传云之死中,认识到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增强物权的观念,深化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意识的重要性,恐怕今后其他执法人员再遭到报复牺牲追认烈士时,也就不会引起人们的非议了吧!何向东 | | 百灵编辑:文庆 | | | 【发送给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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