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死一批才撤一批! | | | | 2004-11-08 07:26:00 百灵文化 | |
话题缘起:
今后,各煤矿特别是国有统配煤矿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都要撤掉一批领导干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长、主管局长必须引咎辞职。近日,辽宁省政府在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做出了上述宣布。(据11月4日《时代商报》)
“死一批”与“撤一批”与矿难
据悉,今年1到10月份,辽宁省煤炭企业共发生事故108起,死亡180人。其中,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5起,死亡76人。最近的抚顺“10·30事故”,死亡人数更是多达15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出台“凡死必撤”的规定,与以往的简单处理、警告了事相比,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遗憾之处在于,“撤一批”为什么总要在“死一批”之后呢?“凡死必撤”的规定,反过来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不死不撤”?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已经屡见不鲜的矿难瞒报,大概又有大用场了。无论如何,将“撤”和“死”联系到一起,无疑都是残忍的。一个无能之辈的乌纱帽,竟要靠别人用生命去摘取,这种带血的“交换”让人颤栗。
“帽歪堪摘直须摘,莫等命逝再摘之”。其实,许多“突然”发生的矿难,都不是“突然”发生的。先期症状多时就有,只是因为“用药不力”或者干脆不闻不问,所以才终究酿成了悲剧。这一点,无数的矿难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明。“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 ”,对于那些逝去的生命来说,其实已经太晚了;“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对于这些生命而言,已经毫无意义。
当然,如果真能撤掉那些该撤之人,或许对地下亡灵多少也是个安慰。只可惜,“撤一批”是否就真能撤到该撤之人头上呢?甘愿做“替死鬼”者多矣,被迫做“替死鬼”者亦多矣。“撤”不仅仅要有“数量”,“质量”才是关键。>>>全文阅读
期待“撤干部制度”规定再细化些
看到辽宁省政府推出“撤干部”式煤矿事故责任追加制度,笔者倍感兴奋。从生命尊贵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责任追加制度的人性化进步。但与此同时,笔者不免又对规定中几处模棱两可的地方产生了一些费解与期待。
首先是“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都要撤掉一批干部”,这里的“死亡事故”说法应该明确些。换句话说,有些死亡事故不属于责任事故。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条规将“责任事故”的确定标准细化。这既是对煤矿相关主管干部负责,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矿工安全生产的意识。
其次是“撤干部”,这里的“撤”应体现在实质上。以往无数事实证明,许多干部因玩忽职守致使矿难发生,追加事故责任时,虽在此地撤掉了他的官职,但在异地他又立即上任了。甚至有时,在异地的官职比在此地的官职还要大。如此一来,“撤干部”制度就变得毫无疑义。就此,对于撤掉的干部,是否可以考虑其今后在同一领域内不得担任同类官职或高于撤掉时的官职。如果这样,就能更好地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
再次,发生了责任性死亡事故,死亡多少人才算大事故,该撤哪些负责人,哪些人相应要承担责任等等,也都该进一步明确化。毕竟,现在许多行业领域,都是按职务分配利益。那么,也要按职务承担责任,只享受职务利益不承担职务责任的官员,人们是不欢迎的。
当然,与矿工生命的尊贵相比,“撤干部”制度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还需从源头抓起,还要看煤矿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领导是否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矿工是否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其有没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倘若这些问题能得到解决,相信死亡事故将会急剧减少。>>>全文阅读 | | 百灵编辑:文庆 | | | 【发送给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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