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被有关媒体称为刘涌“姘头”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而状告作此报道的中国青年报社,要求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以名誉权受侵害向有关媒体上诉,当然也是曾经的“贪官”们的合法权利。但焦某作为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原法院副院长,属于社会公众人物,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理应接受更加严厉的社会监督。因此,媒体在对公权的腐败问题进行解剖的同时,是完全有权利对其私生活进行质疑的。
当然,在舆论监督中,用“姘头”一词,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人名誉权构成侵害。但是,从主观恶意程度上来看,《中国青年报》等报刊并非是直接针对焦某的恶意抨击,而是针对刘涌本人的描述,注意报刊陈述的语言: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这种描述,属于顺带提及焦某的问题,对其直接主观恶意程度究竟有多大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其实,虽然“姘头”的说法会对焦某和其家庭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但媒体的“姘头”一说是由于腐败案件的牵联而引起的公众联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属于主观恶意。因此,即使媒体报道的观点是错误的,法院也应出于维护公众监督权利的目标,而不应有重罚的行为,比如可以要求相关报刊通过一定渠道恢复焦某名誉,而不应动辄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2002年对范志毅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说他涉嫌赌球)一案,上海有关法院最后判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引用的概念正是因为范志毅是公众人物,有义务承受公众质疑。
目前,国家公务人员及公众人物投诉有关媒体的事件不断增多。在这一问题上,法学家贺卫方曾认为,应该对他们能够提起名誉诉讼权的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因为公务员握有相当的公共权力,行使权力的过程和方式是否合法,乃至日常言谈举止是否妥当,对于社稷安全、公民权利的保障至为重要,应该受到传媒严厉的监督。
笔者也认为,一个社会文明不断前进的标志,就应该是对于公民权利空间不断扩大,而官员私人空间不断缩小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