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死不救理应治罪 | | | | 2004-12-17 07:28:00 国际在线 | |
作者:奚旭初
“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以“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用法律惩治冷漠(12月15日人民日报) 。
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见死不救的麻木和冷漠既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也是社会的奇耻大辱。这些年来,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已是屡见不鲜,许多生命就在见死不救的冷酷中变作了冤魂。不仅车祸现场有见死不救,不仅医院之内有见死不救,甚至连政府大楼内也有见死不救,比如今年5月份吉林乾安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一名16岁少年意外跌倒昏迷。在场的县政府工作人员个个无动于衷,致使少年死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谴责见死不救,道德层面的呼唤当然不可或缺,但事实又反复证明,仅靠苦口婆心的劝谕是不行的;当道德约束已力不从心之时,法律介入无疑是理性的选择。有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只能靠道德解决。其实,见死不救已不只是一个道德恶行而更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因此增加见死不救罪名,用法律惩治见死不救,恰是正本清源之举。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上,尤其是在见死不救几乎成为痼疾的背景下,国家权力的介入尤为必要和迫切。
对见死不救予以法律惩处,在有些国家亦已有先例。当然,在立法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时,量罪依据、处罚标准等具体的规范可以从长计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尽可能地严谨周密,使之既有威慑力又有可操作性。但是无论如何,一个大思路是应当坚定不移的,这就是对见死不救必须治罪。 | | 百灵编辑:文庆 | | | 【发送给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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