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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
2004-12-17 07:31:00  国际在线

  作者:邓海建

  据12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用法律惩治冷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这次人代会上,32位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道德问题法律化本无可厚非,两者内容和机制也有诸多相似之处,公平、正义、合理等都是它们的共同的价值标准。然而,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见死不救”等现实问题都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或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泛法律化”实质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

  笔者以为,之所以不宜设立“见死不救罪”,是因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普通人的“见危不救”,是不构成不作为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比如特定公职人员等。从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关系看,权利是第一位的,法律义务是第二位的。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是要求公民对一件从法律上讲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公民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

  道德问题法律化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道德规范的失望,转而求助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整合道德秩序。然而,“泛法律化”的道德诉求,就等于由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也使国家财力无法能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毕竟,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重振道德离不开道德法制化,但是,动辄把道德问题司法化,对于中国法治化无疑是一个错误的解读。

  法律比较底线化,是保持社会秩序大体稳定最基本的层次;道德则在法律之上有着丰富的层级性分布,它的特点是软性作用。尽管法律可以利用其固有的威慑力迫使人们就范,但若没有人们对见危不救危害的普遍道德认同,没有人们对于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结果要么就是触犯法律者太多而致使群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难以操作而导致法律条文虚置。当下最重要的应该是培植国民的道德情操,而不是面对“见死不救”等道德问题举起法律的砍刀。

  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会弥补法律的不足,崇尚道德,着重思想影响,会降低交际成本,达到“无讼”。笔者以为,抵制道德问题“泛法律化”的倾向,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是充分保障法律的严肃性的必要,也是充分保障道德选择广泛空间、承认道德上意志自由的需要。
百灵编辑: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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