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基本条件:曾经因为各种罪错但被自己抓住的人。
清朝的官场之中,其实是很黑暗的,不但裙带关系非常严重,而且贪污腐败非常盛行。
裙带关系严重、贪污腐败盛行,是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不能避免的现象。
就说这个裙带关系吧。毕竟,从夏朝开始的中国历史,直到清朝灭亡,都是家天下,都是一个家族的天下,皇帝都或是父死子继、或是兄终弟及,没有什么让贤之说;而他们手下的大臣,也一个个都是利用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后代能够世代为官打下基础。尽管是盛世王朝也是如此。而我们所说的科举制度,只不过是一种官员选拔制度的补充而已。
再说这个贪污腐败。既然是家天下,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的缺失:这个社会就一定是一个“人治”社会而不是一个“法制”社会;“人情”高于“法律”的现象就一定会普及,“法律”在“人情”就一定会黯然失色。所谓的“法律”,就很难制止贪污腐败。尽管康熙、雍正、乾隆等人都是所谓的我们常说的有道明君,尽管康熙、雍正、乾隆等人都曾经为此做出过不懈努力,尽管他们也都想让清朝延续长久,但是他们一样不能制止住官场中的黑暗,一样不能有效地阻止清朝的衰落和灭亡。
只要是家天下,这个朝代就不能解决裙带关系严重、贪污腐败盛行的问题,这个朝代的灭亡就只能是时间问题。
和珅的众多党羽之中,就有很多都是本身就有贪污腐败污点的人。
这里就有三个问题:第一、曾经因为各种罪错但被和珅抓住的人,是否还有可能被和珅救出苦海?第二、曾经因为各种罪错但被和珅抓住的人还有利用价值么?第三、和珅如何收容这些曾经因为各种罪错但被和珅抓住的人作为朋友?
现在我们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和珅收容很多本身就有贪污腐败污点的人作为朋友和心腹?这可能吗?这也太胆大包天了?!
诸位有所不知,要说起来呢,这些有贪污腐败污点的人按照《大清律》来说呢,是该受到严厉处置的,即使身为一人之上、万万人之下的和珅按《大清律》的要求来说,不但不应该收容他们为朋友和心腹,即使是简单的收容,也应该是犯了窝赃罪,也应该是会受到严厉惩罚的。
但是,当时是清朝的天下,是人治的时代而不是法治的时代。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封建朝代,都是人治大于法治——不管它是秦汉、唐宋还是元明清,都是如此。在这样的朝代,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皇帝一人说了算,根本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问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能是封建社会的人们的一种善良美好的愿望而已。
我们看看任何一部正史,里面都有大量的官员犯罪、而皇帝任意改变刑期的现象出现。远的不说,就说与和珅同朝为官的纪晓岚来说,也曾经因罪被发配新疆充军,但是后来乾隆皇帝因为找不到陪他应和的诗人而又急急忙忙把他接回了北京而恕他无罪。不过,关于纪晓岚发配新疆乌鲁木齐戍边一事,《乾隆王朝》虽然也写到了这一点,但是写的却完全不是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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